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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南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南民字[]64号

阜南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号)、民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1号)、和《关于印发《阜阳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民社救字[]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救助对象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

(四)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因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标准的患者本人);

(五)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其中对符合上述医疗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予以重点救助。

二、救助病种

(一)对重点救助对象(指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不设病种限制。

(二)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是: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恶性肿瘤、耐多药肺结核、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突发性心脑血管疾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甲亢、需要外科手术或介入手术治疗的重症疾病及重症慢性病(精神分裂症、肺心病、依赖性糖尿病并发症、中风后遗症)。

(三)因医疗费用支出较高且造成家庭困难的其他特殊疾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享受医疗救助:

(一)申请人以及申请人的赡养、抚养义务人有支付医疗费用能力的;

(二)因从事违法活动,造成自身伤害引起医疗费用的;

(三)主观故意自我伤害产生医疗费用的;

(四)因受他人伤害、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医疗费用可以按法律、法规追偿的。

四、对救助对象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等(以下简称“各种保险”)补偿及优抚医疗补助后,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救助。合规医疗费用可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

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其合规医疗费用按总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计算办理。对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无法区分合规医疗费用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用确定。

五、救助办法及标准

(一)对重点救助对象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低收入救助对象合理设置医疗救助起付线。

每名救助对象每救助年度可享受多次救助,每人每年度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元。

(二)对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在住院治疗时一律不设住院起付线。

定点医疗机构要取消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押金,推行诊疗费用(挂号费、诊查费、检查费、药费和住院床位费等)优惠减免,确保困难群众能及时入院接受治疗。

(三)救助对象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应持户主和患者身份证、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医保就诊证)和享受各类补助的证明证件等相关资料,由医疗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予以确认。

(四)特困供养人员患大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在按规定享受新农合或医疗保险补偿后,对纳入统筹范围内的剩余费用实行全额救助;新农合或医保统筹以外自付费用部分在1万元以下不享受医疗救助,在1万元以上救助按30%。

特困供养人员患大病在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在按规定享受新农合或医疗保险补偿后,对纳入统筹范围内的剩余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元救助。

特困供养人员在入院治疗时,确实无支付能力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确需住院治疗的诊断证明,由乡镇民政业务人员调查核实,出具《入院治疗委托书》,定点医疗机构给予及时接治,按照规定进行结算。

(五)救助对象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按照实际情况实施医前、医中或医后救助。

1.医前救助

城乡低保对象患重大疾病无力治疗的,持家庭户口本、患者身份证和享受低保的有关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业务负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阜南县城乡医疗救助入户调查表》,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给予医前救助。出院后仍可按照医后救助要求享受医疗救助。

2.医中救助

对城乡低保和重点优抚对象患重大疾病在住院治疗期间申请救助的,按各类对象救助比例给予提前办理医疗救助。

3.医后救助

对符合条件的患重特大疾病的重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等(以下简称“各种保险”)补偿及优抚医疗补助后,仍难以负担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之内发生,且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之内产生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比例达到70%以上。

对已经开展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按有关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

每人每年度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年封顶线元。

(六)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同步结算、无缝对接、统一监管。医疗救助资金首先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合(保)率达到%。其中,对特困供养人员,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保)资金;对其他救助对象,可视财力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保)资金。

(七)门诊救助

重点针对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和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且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实施门诊救助

(八)对救助对象在县外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后申请救助、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众申请医疗救助,相关人员须持家庭户口本、患者身份证、个人申请,同时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单、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及医疗费用补偿结算情况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业务负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阜南县城乡医疗救助入户调查表》,乡镇民政业务人员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县民政部门接到乡镇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县财政部门接到民政部门的审批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对农村医疗救助对象,要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九)补充规定

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享受之前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医疗救助范围,只参照城乡低收入群众给予救助。

救助对象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院申请办理“一站式”结算,任何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擅自跨院进行“一站式”结算。

(十)村民委员会(社区)、乡镇必须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要坚持合理用药,坚决杜绝盲目收治及乱收费现象的发生;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核过程中“谁调查、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民政部门要建立抽查、随访工作制度,对凡在救助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终止救助,并追回救助金,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十一)规范医疗救助台帐,建立信息准确、数据完善的救助花名册,实时掌握医疗救助资金收支情况。加强医疗救助档案管理,要在电子档案基础上,建立完善纸质档案,确保个人救助档案中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费用结算清单、医疗费用凭证、出院小结等相关凭证齐全。

六、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一)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二)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1、上级财政下拨医疗救助资金;

2、县级财政按照上年度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以上给予配套。实施过程中的缺口部分,由同级财政及时予以弥补。

3、各级专项福彩公益金;

4、社会捐助资金;

5、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三)县级财政部门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和定点医疗机构为救助对象先行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后,由财政部门定期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定点医疗机构资金专户,并通知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其余医疗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

(四)各地应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及时救助。

七、组织实施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主管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县民政部门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公示制度,加强医疗救助档案管理,实行电子化管理,做到一户一档,有据可查,保证救助对象的真实准确。同时认真做好“一站式”服务业务培训及系统日常维护并负责信息更新。

(二)县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为保障医疗救助工作正常开展,财政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解决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县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做好“一站式”服务软件与新农合软件对接事宜。要会同民政局制定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标准,引导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控制医药费用,保证医疗质量,协调医疗机构对困难群开展医疗优惠减免活动,协调县内各医疗定点机构在新农合、医保结算窗口承办“一站式”服务救助业务,按照要求对申请救助的对象垫付医疗救助资金,为救助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惠的服务。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提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数据接口,配合县民政部门完成“一站式”管理服务系统与医保系统的对接。

(五)县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六)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资格初审认定工作,负责救助对象的信息采集、录入、修改工作;加大城乡医疗救助的政策宣传,按规定程序对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对象进行审核,并将批准的救助情况及资金领取方式通知到救助对象。同时,配合县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医疗救助的相关工作。

八、有关要求

(一)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或延误救助时限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个人,当地民政部门必须如数追回,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对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单位,取消其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的资格。

(四)加强医疗救助与社会力量衔接机制建设,支持、引导社会力量积极捐赠资金、参与医疗救助。

(五)各地应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   

(六)本实施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阜南县城乡医疗救助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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