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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诊疑似存在漏诊,经调解沈阳市沈北新区中
年8月,法院公布一起医疗纠纷案件的民事裁定结果:经调解,医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沈医院一次性赔偿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贴、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82元。
经查,患者张某,41岁。年5月13日以“左侧腹疼痛3小时”为主诉就诊医方。患者于3小时前无明显诱因出现左侧腹部疼痛,间歇性,难忍受,向左腰部放散,恶心无呕吐。诊断:腹痛待查、左肾积水?泌尿系结石?治疗意见:留院观察。
年5月13日10:45患者以腹痛12小时重2小时就诊中国医院。腹部CT:胰腺饱满,周围可见多发渗出及液性密度影,邻近肾前筋膜增厚。胰腺炎改变。脂肪肝。-05-23出院诊断:重症急性胰腺炎、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急性腹膜炎、I型呼吸衰竭、高甘油三酯血症、离子紊乱低钙血症、低磷血症。
患方认为:本人在年5月13日早2点左右肚子疼,医院就诊,诊断左肾积水,泌尿系结石。大夫告诉患者大量喝水,并未排查别的病,一口咬定结石,导致患者肚子越来越大,肚子越来越疼,致患者半昏迷状态,到医大四抢救,诊断为胰腺炎。
申请调解的索赔金额:抢救诊,住院费用,误工费,一万元。
医方认为:年5月16日患者家属前往医务科进行投诉,认为我院接诊患者治疗过程存在判断错误造成误诊,导致患者在外院进行急诊急救且住重症医学科进行治疗。要求院方做出相应赔偿。我院申请医调委调解,尊重医调委调解意见。
经对医患双方的调查了解,及病志材料分析,医调委认为:本例纠纷事实经过清楚,责任明确。医方在门诊印象诊断中已经将腹痛待查列为第一诊断,但是医方开具的辅助检查中并未围绕腹痛待查进行诊断及鉴别诊断。年5月13日10:45患者以腹痛12小时加重2小时就诊中国医院诊断重症急性胰腺炎、急性腹膜炎。因此不能除外医方首诊存在漏诊。鉴于上述,依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医方对此例纠纷承担主要责任予以患者赔偿。
经调解,医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自愿同意接受沈医院一次性赔偿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贴、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82元。
二、此例医疗纠纷经调解达成协议且一次性赔偿后,医患双方再无其它争议。
文中人名为化名
来源:裁判文书网